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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4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潘清华与林才良、林朝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清华,林才良,林朝辉,杜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4065号原告潘清华,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永福、罗玉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才良,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朝辉,男,1976年5月4日出生。被告杜文英,女,1952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清华与被告林才良、林朝辉、杜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清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清华负担。审 判 长  吴铭清人民陪审员  李海庭人民陪审员  林康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丽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