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行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临夏州金手杖实业有限公司诉临夏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甘行申字第137号临夏州金手杖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因诉临夏市国土资源局《答复》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2)临市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和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复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你起诉请求确认该土地的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因《答复》的内容对你公司不予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针对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作出确权决定,且你申诉称涉案土地登记在你公司所属拟办企业临夏金铃变性氧化淀粉厂名下,故你所诉内容并不存在,你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结果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