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与刘红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刘红兵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22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姚春雷,公司经理。被告刘红兵,男,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与被告刘红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红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祝司聚人民陪审员 田秀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