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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查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查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负责人宋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蒲城县桥陵镇xxx村x组,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蒲民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赵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3年8月2日前将借款3万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45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xx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xx存款3970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算至2013年10月19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