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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87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经调解,要求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湘元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