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邬葵英与刘兴胜、武汉市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葵英,刘兴胜,武汉市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邬葵英,被申请人:刘兴胜。被申请人:武汉市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152号2-1-2号。2013年10月10日上午08时分,申请人邬葵英在国博大道靠白沙洲大桥附近做环卫清洁时,遇被申请人刘兴胜驾驶鄂AD05**中型货车行驶至此,与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邬葵英受伤。申请人邬葵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D05**中型货车,担保人夏令自愿以其所有的鄂A96Q**号小型轿车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邬葵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市诚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D05**中型货车;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夏令所有的鄂A96Q**小型轿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庆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