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11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陈家社区,居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军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