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与周国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周国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忠。委托代理人姚波。被告周国兴。原告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国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托萧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周国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绍兴市立新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