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偃民八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王金堂诉王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堂,王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偃民八初字第85号原告:王金堂,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云龙,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堂诉被告王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堂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金堂承担。审 判 长 王爱武审 判 员 汪立胜人民陪审员 陈宗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志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