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王自成、蒋雪平于要求宣告王子秋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自成,蒋雪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王自成,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人蒋雪平,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人王自成、蒋雪平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子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自成、蒋雪平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王子秋于2008年9月在广东打工时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次寻找,仍然没有王子秋下落的任何消息,被申请人外出失踪已经达4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子秋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子秋,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镇黎壁源村7组。被申请人王子秋与申请人王自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王子秋于2008年8月在广东打工时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经亲属多方寻找无音讯已达4年之久。被申请人王子秋未结婚,出走时也无任何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子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王子秋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子秋外出下落不明已达4年之久,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王子秋死亡,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现公告期满,被申请人王子秋仍无音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子秋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自成、蒋雪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欧明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