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鸡冠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邢春梅申请执行王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春梅,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邢春梅,女。委托代理人付国清,男。被执行人王丽娟,女。委托代理人万利娟,女。本院在执行邢春梅申请执行王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邢春梅,诉讼费5062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邢春梅,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3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太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