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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冠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邢春梅申请执行王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春梅,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鸡冠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邢春梅,女。委托代理人付国清,男。被执行人王丽娟,女。委托代理人万利娟,女。本院在执行邢春梅申请执行王丽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已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邢春梅,诉讼费5062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邢春梅,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3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大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太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