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乃标、杨伟艺、叶润龙滥伐林木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乃标,杨伟艺,叶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乃标,男,1963年6月6日出生于防城港市,身份证号码:4528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栏冲村山*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伟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于防城港市,身份证号码:45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新兴村龙眼坪*组**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润龙,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于防城港市,身份证号码:45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佛堂村杨新组**号。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防城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港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叶润龙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叶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初,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合伙以8000元的价格向港口区光坡镇栏冲村的黄志华购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栏冲村大屋组西组大中间岭岭底的桉树。2013年5月18日至5月27日,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在没有办理林木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廖锦芬、邓过胜、“老陈妹”在光坡镇栏冲村5林班33小班林地多次共砍伐了31.21立方米的桉树。每次砍树后,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将桉树拉到光坡镇栏冲村的万通木材加工厂卖给被告人叶润龙,被告人叶润龙明知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以每吨500元的价格收购该批木材(共31.76吨),被告人叶润龙共支付给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人民币158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叶润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志华、廖锦芬、邓达胜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防城港市港口区林业局《证明》、送货清单、蓄积量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叶润龙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润龙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的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润龙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共同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均发挥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黄乃标、杨伟艺、叶润龙犯罪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乃标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二、被告人杨伟艺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三、被告人叶润龙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源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