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沈国庆、牟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沈国庆,牟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高长建。委托代理人:邹杰。被告:沈国庆。被告:牟蓉。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沈国庆、牟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国庆、牟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