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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强制裁定书(尹新辉)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新辉,刘凤国,刘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92-1号申请执行人尹新辉。被执行人刘凤国被执行人刘金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凤国、刘金仙银行存款人民币450737.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