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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丽丹与蒋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丹,蒋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陈丽丹,桂林市机关第二幼儿园职工。被告蒋小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丹诉被告蒋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丹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丽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丹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4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7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陈丽丹承担。审判长  阳小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西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