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丽丹与蒋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丹,蒋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陈丽丹,桂林市机关第二幼儿园职工。被告蒋小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丹诉被告蒋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丹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丽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丹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94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7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陈丽丹承担。审判长 阳小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西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