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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许中朝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中朝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404号罪犯许中朝,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莲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中朝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中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许中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中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周 谧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