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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永州市风一广告创意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唐保国委托代理人唐崇云,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冷水滩区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荣军原���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许永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莫云出庭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崇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8日被告聘请原告为其代理湖南邵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诉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原、被告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协议书。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指派唐保国律师为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代理人,唐保国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1000元,但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只付了5000元,下欠代理费6000元,经原告��次催收,被告拒付。为此,原告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理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即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如任何证据。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民事调解书,拟证实代理了湖南邵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证据二、委托协议书,拟证实代理人为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唐保国律师,代理费为11000元。上述证据,因被告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同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的陈述,可以确定以下基本事实:2011年9月8日被告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聘请原告为其代理湖南邵永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诉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原、被告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协议书。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指派唐保国律师为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代理人,唐保国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1000元,2011年9月8日签订合同后只给付了5000元,还尚欠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被告并未支付下欠的代理费,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代理费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下欠原告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州市丰一广告创意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许永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莫 云附相关法律条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