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陶令清与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令清,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709号原告:陶令清,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栋)5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张妍,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曾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令清诉被告北泰汽车底盘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令清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令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令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令清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支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