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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兆杰,男,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毕越岭,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