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845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兆杰,男,1954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毕越岭,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瑞祥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