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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长林与刘炽祥、王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林,刘炽祥,王海燕,滁州联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544号原告:孙长林,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炽祥,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海燕,,女,1976年11月19日,回族,住址同上。被告:滁州联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林与被告刘炽祥、王海燕、滁州联盛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孙长林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长林负担。审 判 长  於 虹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永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