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告鲁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