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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告鲁某某,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认为,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治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