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商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汤成林与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林,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商初字第1108号原告汤成林,居民。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德刚,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成林诉被告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成林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成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