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潘申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潘申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47号申请人:阜阳市元泰物业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刘全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申福,男,194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申福银行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