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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司XX与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XX,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司XX,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刘集镇吕当村集东组,农民。被执行人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庄里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曹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15日制作的(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司XX与被执行人富平县中良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794313.88元,诉讼费24914.52元,鉴定费74924.1元,执行费1029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