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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杨民初字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连杨民初字00105号原告朱某。被告孙某,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许宏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殿国、魏国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8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长女朱某1、长子朱某某。婚后我俩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我俩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于2010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我俩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长子均由我抚养,其它无争执,望法院早日受理为盼。被告孙某既没有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于1996年8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生一长女取名朱某1,生一长子朱某某。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曾因家庭生活之事产生矛盾,2010年4月份被告离家出走,现已二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朱某1、长子朱某某均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庭审笔录、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涂屯村民委员会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关联密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孙某离家出走已二年之久,未尽家庭义务,原告对被告已丧失生活的信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婚生长女朱某1、长子朱某某均由原告朱某抚养。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宏伟人民陪审员  魏 国人民陪审员  刘殿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