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叶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8号原告:叶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燕灵,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叶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