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叶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三初字第78号原告:叶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叶燕灵,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叶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