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民一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杨顺好与杨顺煌、藤招洪、秦金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好,杨顺煌,藤招洪,秦金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324号原告杨顺好,男,1971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宇生,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被告杨顺煌,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藤招洪,男,45岁。被告秦金和,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顺好与被告杨顺煌、藤招洪、秦金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顺好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顺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杨顺好负担。审 判 长 涂 克人民陪审员 杨胜银人民陪审员 姚茂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