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黄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碑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郊工业车站(原九洲饮料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瑞霞,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峰,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黄文,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王珂,男,1988年1月18日,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原告人民币4905.53元整。现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天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