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邢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波,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对被告臧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仉 咏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