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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执民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洪阳与余宝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洪阳,余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衢开执民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江洪阳。被执行人:余宝全。申请执行人江洪阳与被执行人余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7月31日,江洪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余宝全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3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3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本案受理费141.50元、执行费189.50元。现申请执行人江洪阳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衢开执民字第11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开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