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调确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剑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调确字第105号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魏钧龙。申请人:胡剑。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胡剑关于确认(2013)柯调法室第129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申请人胡剑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4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胡剑欠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45.20元(利息暂算至2013年9月20日,自2013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于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