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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国炬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国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宁波国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炬。委托代理人:贺芬。委托代理人:姜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负责人:童超。委托代理人:竺浩兴。原告宁波国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国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国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