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慧因、张家声等与汤德、汤健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因,张家声,张洪涛,张淼茵,汤德,汤健,汤喆,汤智,汤美,陈丝,汤乘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张慧因。原告张家声。原告张洪涛。原告张淼茵。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余琼。被告汤德。被告汤健。被告汤喆。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敏祥,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智。被告汤美。被告陈丝。被告汤乘。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沈章森,男,1941年1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因、张家声、张洪涛、张淼茵诉被告汤德、汤智、汤健、汤美、汤喆、陈丝、汤乘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因、张家声、张洪涛、张淼茵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因、张家声、张洪涛、张淼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因、张家声、张洪涛、张淼茵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慧因、张家声、张洪涛、张淼茵负担。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