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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催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大冶市红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占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冶市红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催字第00004���申请人大冶市红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委托代理人卢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大冶市红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威胜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沙伟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人为招商银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号码为3080005393601049,票面金额为46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到期日为2013年4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冶市红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招商银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