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中山市富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梁伟培、中山市五金家电联合服务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中山市富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梁伟培,中山市五金家电联合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潘富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明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富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潘日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明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伟培,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五金家电联合服务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梁润全,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下称富华管桩公司)、中山市富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富业基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伟培、中山市五金家电联合服务公司(下称五金联合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已认定梁伟培、五金联合公司作为中山威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威力公司)的股东,对威力公司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梁伟培、五金联合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威力公司的资产流失,并导致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梁伟培、五金联合公司与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东菱威力公司)恶意串通,未经法定程序变相转移威力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包工包料为威力公司施工的基础桩工程),导致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二审法院驳回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威力公司未能履行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应支付给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工程款1284713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因威力公司于2007年1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能清算,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遂以威力公司的股东梁伟培、五金联合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并恶意转移威力公司财产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伟培、五金联合公司连带赔偿威力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一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二是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了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三是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虽然威力公司的股东梁伟培、五金联合公司在威力公司于2007年1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威力公司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梁伟培、五金联合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了威力公司的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梁伟培、五金联合公司有恶意处分威力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因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富华管桩公司、富业基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山市富华管桩有限公司、中山市富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