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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曲丽萍与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丽萍,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曲丽萍,女。委托代理人文治朵,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江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XX,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松淼,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丽萍诉被告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丽萍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丽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丽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丽萍承担(此款免缴)。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