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商再提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宿迁市正大投资理财担保有限公司、张海健、吴振华、孙克君、叶文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文斌,宿迁市正大投资理财担保有限公司,张海健,吴振华,孙克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商再提字第00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文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金峰,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宿迁市正大投资理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晓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海健,男,汉族。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振华,男,汉族。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克君,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叶文斌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正大投资理财担保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海健、吴振华、孙克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商终字第0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苏商监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叶文斌以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正大投资理财担保有限公司自行商谈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叶文斌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叶文斌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商终字第040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