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静与被告孙生华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892号原告袁x,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孙xx,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静负担。审 判 员 罗文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重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