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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495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林良辉。委托代理人:金理蔓。被告:李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