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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33号原告李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周某,女,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潘地松。被告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