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93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2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并于2013年9月27日脱逃。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q×××××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波市××碶街道××路王××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后经鉴定,当日从被告人李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20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网上核实情况说明,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甲管某某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公安乙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