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9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熹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熹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072号原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彬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从权,广东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熹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403房。法定代表人:黄德胜。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云,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熹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2月27日,原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梦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