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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金奎与被申请人苗红、朱奉强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奎,苗红,朱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587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奎,男,1957年3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申请人苗红,女,1967年3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申请人朱奉强,男,1977年1月7日,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金奎与被申请人苗红、朱奉强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3)郯执字第25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苗红在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予以冻结。账号:916040000018600026825;916040000018600032504对被执行人苗红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郯城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元予以冻结。账号:622848182613503166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