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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冬萍与张家口欧美源装饰构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萍,张家口欧美源装饰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赵冬萍。被告张家口欧美源装饰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朝阳街五道巷2号。法定代表人赵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冬萍诉被告张家口欧美源装饰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冬萍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家口欧美源装饰构件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169537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赵冬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家口欧美源装饰构件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1695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