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真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98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于球,男,汉族。系李某某之伯父。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刘真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诉称,刘真红与申请人李某某系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李于友于2005年3月死亡,被申请人刘真红不堪家庭重负,丢下申请人李某某于2011年3月8日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现已满2年,特申请宣告刘真红失踪。经查,刘真红,曾用名刘柏花,女,汉族。被申请人刘真红与李于友同居后,一直居住在湖南省桂阳县樟木乡莲荷村塘得5组。1999年9月10日生申请人李某某。2005年3月,李于友死亡。2011年3月8日,被申请人刘真红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桂阳县流峰镇莲荷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发出寻找刘真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真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之伯父李于球自愿作为失踪人刘真红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刘真红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某作为刘真红的女儿申请刘真红为失踪人,李于球为失踪人刘真红的财产代管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真红为失踪人;二、指定李于球为失踪人刘真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六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