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临洪房地产开发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临洪房地产开发公司,赣榆县人民政府打井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临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临洪路8号。被执行人赣榆县人民政府打井办公室,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黄海东路。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临洪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赣榆县人民政府打井办公室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赣民一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赣榆县人民政府打井办公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3300元及利息。根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赣榆县人民政府打井办公室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拨被执行人赣榆县人民政府打井办公室3133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汤茂忠执行员 杨友满执行员 赵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