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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刘玉勇诉宗庆香、刘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勇,宗庆香,刘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046-2号原告:刘玉勇。被告:宗庆香。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勇与被告宗庆香、刘军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勇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原告刘玉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善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宏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