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一初字第03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维琴与王宗元、罗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琴,王宗元,罗小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3013号原告:徐维琴,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担保人: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邵莉,总经理。被告:王宗元,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小琳,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琴与被告王宗元、罗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琴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宗元、罗小琳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维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宗元、罗小琳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