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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庆芳、司金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芳,司金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赵风申。被告张庆芳。被告司金朝。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庆芳、司金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曲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鹏飞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庆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