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邱志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梁金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49号原告:邱志彬,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负责人:莫志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坤隆、尤萌,第三人:梁金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宁县五和镇江案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认为,2012年12月4日17时40分,梁金田驾驶桂J×××××号二轮摩托车由五和江布往五和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广宁县五和石粉场路口路段左转弯横过公路时与广宁往高要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粤H×××××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梁金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7日,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金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中原��已支付20596元医疗费,后梁金田在拖欠医院两千多元医疗费的情况下逃离,并拒绝出现配合交警处理。原告于2012年11月30日在被告处购置交强险车辆保险,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至今不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合计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邱志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损失共10000元。二、原告邱志彬在签收本调解书时将本次交通事故已支付第三人梁金田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按金收据原件(金额不少于10000元)交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进行理赔。���、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志彬承担(原告邱志彬自愿承担50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旦审 判 员 李国洪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锦第2页共2页 搜索“”